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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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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5
五、檢察機關審核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聲請,如認不合於災害防救法第四十 七條之一規定而無法核發時,其情形如屬可以補正,應請聲請人儘速 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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