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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本點規定聲請核發死亡證明不合法定程式(如漏未攜帶為應為繼承人之相關文件)時
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