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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核發因災害失蹤人民死亡證明書應行注意事項 5
五、檢察機關審核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聲請,如認不合於災害防救法第四十
    七條之一規定而無法核發時,其情形如屬可以補正,應請聲請人儘速
    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5
五、檢察機關審核核發死亡證明書之聲請,如認不合於災害防救法第四十
    七條之一規定而無法核發時,其情形如屬可以補正,應請聲請人儘速
    補正,不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