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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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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法律責任
    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應遵守下列相關法規:
(一)對於所取得資料之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依個資法第四條規定,受委辦機構或廠商視同委託機關,機關應於
      委外契約規範委辦機構或廠商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者,或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應
      負之責任。
(三)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之使用者,
      或因職務調整、離職或退休等原因已無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權限者,可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且不當使用戶役政及親等
      關聯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由所屬之主管機關議處機關管
      理者或單位管理者之行政責任。
(四)未妥善保管及利用查詢所得資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亦應依
      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五)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應負刑法第三百十
      八條之責任。
(六)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