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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5
五、相關法律責任
    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應遵守下列相關法規:
(一)對於所取得資料之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依個資法第四條規定,受委辦機構或廠商視同委託機關,機關應於
      委外契約規範委辦機構或廠商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者,或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應
      負之責任。
(三)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之使用者,
      或因職務調整、離職或退休等原因已無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權限者,可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且不當使用戶役政及親等
      關聯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由所屬之主管機關議處機關管
      理者或單位管理者之行政責任。
(四)未妥善保管及利用查詢所得資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亦應依
      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五)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應負刑法第三百十
      八條之責任。
(六)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其責。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5
五、相關法律責任
    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應遵守下列相關法規:
(一)對於所取得資料之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未妥善保管及利用查詢所得資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亦應依
      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三)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應負刑法第三百十
      八條之責任。
(四)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其責。
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5
五、相關法律責任
    使用戶役政資料應遵守下列相關法規:
(一)對於所取得資料之使用,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
      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第二十七條、第
      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未妥善保管及利用查詢所得資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亦應依
      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三)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應負刑法第三百十
      八條之責任。
(四)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其責。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5
五、相關法律責任
(一)本部或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對於所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
      用,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致當
      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查詢者應妥善保管及利用查詢所得資料,違反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
      外,亦應依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三)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應負刑法第三百十
      八條之責任。
(四)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