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所及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供下列人員因職期 輪、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任所 居住: (一)本所編制內人員。 (二)本所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三)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所服務者。 前項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 職務宿舍: (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 任所。 (二)本人及配偶同系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