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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5
五、本所及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供下列人員因職期
    輪、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任所
    居住:
(一)本所編制內人員。
(二)本所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三)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所服務者。
    前項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
    職務宿舍:
(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
      任所。
(二)本人及配偶同系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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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及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編制內員工及其約
    (聘)僱之非編制內人員,因執行職務需要,得依照下列規定申請配
    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後: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
        任所者借用。
      2.單房間職務宿舍:
     (1)供非主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
     (2)其他因特殊情形,有住宿需求者,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
          況陳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二)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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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及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下列規定申
    請配住宿舍,配住標準如後:
(一)宿舍區分:
      1.多房間職務宿舍:
        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2.單房間職務宿舍:
        供非主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借用。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陳
      機關首長核准做適度之調整。
(二)本所調用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民國 94 年 05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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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臺灣南投少年觀護所編制內員工均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配住宿舍,
配住標準如後:
 (一) 首長、科室主管之宿舍係供現職首長、科室主管住用。
 (二) 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得申配職務宿舍。
 (三) 凡無眷屬隨居任所者,得申配單身宿舍。
 (四) 已配住公有眷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所而不便通勤
      者,得申請配住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