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行條文: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5五、本所及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南投少年觀護所,供下列人員因職期
輪、職務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非留住宿舍無法執行職務者,於任所
居住:
(一)本所編制內人員。
(二)本所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
(三)他機關編制內人員至本所服務者。
前項人員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借用多房間
職務宿舍:
(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
任所。
(二)本人及配偶同系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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