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經指派至執行小組擔任查察工作之調查人員,得經督導小組同意,視 情形分批進駐各執行小組,惟應指派調查人員一人為聯絡人,先行進 駐執行小組擔任聯絡工作,必要時得即時動員未進駐之調查人員,迅 速投入查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