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對於經傳喚、拘提未到案之被告而依偵查所得之 證據足認有犯罪嫌疑者,為避免發生起訴對象錯誤情事,應即調取其 口卡片或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刑案智慧查詢系統之相片影像資料, 供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共犯或被告家屬指認無訛後,始 行提起公訴。於認被告已逃亡或藏匿而發布通緝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