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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 5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點次變更。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
目前本部入單一窗口,除刑案智慧查詢系統外,另可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內查得被
告之相片資料,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