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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 5 條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
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
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