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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5 條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
本條例修正前公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
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民國 80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5 條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
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
變更者,亦同。
民國 72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5 條
第一條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本條例修正後制定之法律,不適用之;本條例修正前公
布之法律,於本條例修正後修正其罰金罰鍰數額或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罰金罰鍰數額未予
變更者,亦同。
民國 59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第 5 條
本條例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施行後,法律另行修正其數額者,依其規定;法律經全
部修正而其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民國 51 年 05 月 25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條例所定得提高倍數之規定,於施行後,法律另行修正其數額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