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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 5 條
廢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二倍至十倍。但法律已 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數額或倍數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