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
如下:(表二)
(一)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是否勤於自
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三)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能否知人善任、適
切指導檢察官認事用法並正確執行檢察一體原則等評價。配分二十
分。
(四)行政協調:著重其協調溝通能力,改善檢察署工作環境及便民服務
措施之努力及成效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五)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工作之心力及改善業務之努力等評價。配
分二十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