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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5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
配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修正增列檢察事務官、書記官、觀護人、行政主管為評鑑人
員,明定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爰修正本點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