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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5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
    如下:(表二)
(一)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是否勤於自
      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三)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能否知人善任、適
      切指導檢察官認事用法並正確執行檢察一體原則等評價。配分二十
      分。
(四)行政協調:著重其協調溝通能力,改善檢察署工作環境及便民服務
      措施之努力及成效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五)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工作之心力及改善業務之努力等評價。配
      分二十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民國 98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5
五、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
    如下:(表二)
(一)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是否勤於自
      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三)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能否知人善任、適
      切指導檢察官認事用法並正確執行檢察一體原則等評價。配分二十
      分。
(四)行政協調:著重其協調溝通能力,改善檢察署工作環境及便民服務
      措施之努力及成效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五)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工作之心力及改善業務之努力等評價。配
      分二十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5
五  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五款之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
    如下: (表二)
 (一) 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 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及能力是否勝任業務,是否勤於
      自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三) 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能否知人善任、適
      切指導檢察官認事用法並正確執行檢察一體原則等評價,配分二十
      分。
 (四) 行政協調:著重其協調溝通能力,改善檢察署工作環境及便民服務
      措施之努力及成效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五) 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工作之心力及改善業務之努力等評價,配
      分二十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