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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第 42 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
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等相關專門學識及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之認定,由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九十條
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相關人事事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