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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各界對於保護機構專業化之期待,並兼顧實務運作之彈性,故本法所定具
    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等相關專門學識及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
    服務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保護機構於依本法授權訂定之人事事項規定中予以明定
    ,以符實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