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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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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署內拾得遺失物之保管由政風室負責,惟政風室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
    拾得之遺失物係危險物、易燃物、受管制之物(藥)品、違禁物或其
    他無法判別之物,應立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如認有暫時保管之
    必要,應於其上加註警語或標示後,由法警室協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