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如為危險物、易燃物、受管制之物(藥)品、違禁物或其他無法判別之物 ,除係刑法得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得由本署逕行分案或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外 ,如係違反行政管制事項,因其物品性質具一定危險性,應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如認有暫時保管之必要,應於其上加註警語或標示後,通知法警室協助保管,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