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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4
四、於署內拾得遺失物之保管由政風室負責,惟政風室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
    拾得之遺失物係危險物、易燃物、受管制之物(藥)品、違禁物或其
    他無法判別之物,應立即通知轄區警察機關處理,如認有暫時保管之
    必要,應於其上加註警語或標示後,由法警室協助保管。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4
四、於署內拾得遺失物之保管由政風室負責。惟政風室不負損壞賠償責任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4
四、本署遺失物管理由政風室負責。惟政風室不負損壞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