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必要時由 政風室派員協同)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陳情人填寫「 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表)或提出書面;如以言詞為之者,受理 人員應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