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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附表修正理由】
修正機關名稱。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為使人民陳情案件能順利被受理,爰規定人民至本署陳情時,由為民服務中心辦理收
受處理流程,另於必要時可由政風室派員協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