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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4
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必要時由
    政風室派員協同)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陳情人填寫「
    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表)或提出書面;如以言詞為之者,受理
    人員應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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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至本署陳情時,應導引至為民服務中心,由值勤人員(必要時由
    政風室派員協同)瞭解其陳情意旨予以說明處理,並由陳情人填寫「
    受理陳情案件登記表」(附表)或提出書面;如以言詞為之者,受理
    人員應製作紀錄由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