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授權
,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
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使用
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2.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二)開放資料停止提供後,使用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
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
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