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刪除第一款第一目,現行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目次變更。 三、刪除第二款至第四款有關申請方式之相關規定。現行第五款款次調整為第二款。 四、配合刪除申請方式之相關規定,爰將各款規定之「申請者」修正為「使用者」。
規定終止授權情形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