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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4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刪除第一款第一目,現行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目次變更。
三、刪除第二款至第四款有關申請方式之相關規定。現行第五款款次調整為第二款。
四、配合刪除申請方式之相關規定,爰將各款規定之「申請者」修正為「使用者」。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規定終止授權情形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