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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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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授權
      ,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
      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使用
        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2.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二)開放資料停止提供後,使用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
      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
      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