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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4
四、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授權
      ,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
      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使用
        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2.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二)開放資料停止提供後,使用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
      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
      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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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資料停止提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使用授權
      ,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使用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何
      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使用
        者加值使用,已不符合公共利益。
      2.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疑慮者。
(二)開放資料停止提供後,使用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
      停止供應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
      部者,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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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終止授權情形及賠償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隨時終止全部或部分公開資料之使用授
      權,並停止供應公開資料,申請者不得異議,亦不得向本部請求任
      何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1.申請者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
      2.因政策變更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認為繼續提供公開資料供申請
        者加值使用,不符合公共利益。
      3.經本部授權使用之公開資料,事後發現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隱私權或其他法令。
(二)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續用,或申請續用授權未獲本
      部同意,當然終止授權,不得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三)申請者於授權使用期間內,以書面主動告知停止使用者,終止授權
      。
(四)申請者因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經本部終止授權,於本
      部終止授權之日起半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利用本部公開資料。
(五)終止授權後,申請者不得再繼續利用本部公開資料,且應停止供應
      由本部公開資料所開發之加值衍生物,若有致生損害於本部者,亦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