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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個人資料使用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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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工及權責
(一)指定機關召集人:由所長指派個人資料保護長,以便統一決策及執
      行。
(二)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由所長指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人
      員辦理。
(三)設置「個資保護聯絡窗口」:由所長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四)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之稽核:由本所資訊安全稽核小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