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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個人資料使用及管理維護作業要點 4
四、分工及權責
(一)指定機關召集人:由所長指派召集人,以便統一決策及執行。
(二)指定專人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由所長指定專人辦理。
(三)設置「個資保護聯絡窗口」:由所長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四)辦理個人資料保護之稽核:由本所資訊安全稽核小組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