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及各地區調查組偵辦案件時,得知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本案具關 連性之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亦在偵辦中,應即報請法務部派駐本署 辦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召集本署及相關機關,指揮協調案件偵辦之權 責、任務分配或共同偵辦之分工方式。 各機關政風機構得知有前項事由時,應即陳報本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