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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4
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署及各地區調查組知悉本署刻正偵辦中之案件,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同時對與
    該案具有關連性之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進行偵辦作為,明定由具有偵查指揮權
    限之法務部派駐本署辦理肅貪業務檢察官召集本署及相關機關,指揮協調案件偵
    辦之權責、任務分配或共同偵辦之分工方式。
二、各機關政風機構知悉本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於同一時間對具有關連性之犯罪嫌
    疑人或犯罪事實進行偵辦時,應即陳報本署依上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