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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及各機關政風機構與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聯繫作業要點 4
四、本署及各地區調查組偵辦案件時,得知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就本案具關
    連性之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亦在偵辦中,應即報請法務部派駐本署
    辦理肅貪業務之檢察官召集本署及相關機關,指揮協調案件偵辦之權
    責、任務分配或共同偵辦之分工方式。
    各機關政風機構得知有前項事由時,應即陳報本署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