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本 監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 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上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