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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4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本
    監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
      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上之疑慮者。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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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本
    監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
      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上之疑慮者。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4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本
    監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九分以上,且最近六個月內無違反紀律者。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
      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上之疑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