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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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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加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管理,除依照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
    辨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廿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與眷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
    證影本(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相片乙張、切結書、保證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
    ,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四、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
    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
    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本
    監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
      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
      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上之疑慮者。
五、經提會核准與眷同住之受刑人,由教化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
    註明屆時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
    之證件,以玆辦理核對登記,並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
    間來監辦理同住。
六、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卅分起
    至四時卅分止,有特殊情形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之。
七、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
    舍內炊事。
八、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有違反紀律、脫逃或其他不法之行為等,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
    負法律責任。
九、懇親宿舍內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十、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
    籍股彙整,並於每月底陳報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