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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4
民國 103 年 06 月 09 日
為符合法律優位原則,及增強收容人家庭支持力。爰刪除要點四第一款「且最近六個
月內無違反紀律者」之文句,並增「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要件,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