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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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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4
四、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態度 應懇切,並應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通譯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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