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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4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一、本點係在規範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應注
    意之事項,爰增列「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文字,以資明確
    。
二、本點規定與現行規定第八點均屬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
    販運被害人時應注意之事項,爰與第八點整併之,並配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十一
    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修正。
三、關於社工人員、通譯人員與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詢問之機制,配合人口販運防
    制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