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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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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態度
    應懇切,並應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通譯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