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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4
四、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態度
    應懇切,並應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通譯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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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態度
    應懇切,並應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前項情形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通譯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協助。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訂定
4
四、司法警察人員於詢問時,態度應懇切,必要時應有通譯人員、社工人
    員與勞政人員在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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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司法警察人員判斷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司法警察人員應告知其得
    受保護之措施及應配合司法調查,以利人口販運案件之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