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作業管理與稽核規定
查詢作業之管理與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傳輸或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批次取得戶役政資料及異動資料者,
應由專人辦理,並檢核資料完整性。
(二)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者,應置放於安全場所,應上鎖或
管制人員進出。
(三)戶役政資料不得任意複製,如有複製資料之業務需要,應經申請核
准後,始得複製,資料傳送時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四)線上查詢或經由網路取得戶役政資料檔,應指定專人或由系統定期
清除,以防範資料被不當存取。
(五)儲存於電腦設備、系統或可攜式媒體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
無保存必要,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刪除資料檔案辦理或銷磁或
銷毀作業,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
(六)使用者查詢時應輸入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系統應記錄查
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及查詢鍵值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少
保存兩年備查。
(七)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八)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指定之列印管理
人員及本部資訊處,每月應定期列印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紀
錄,以供機關、單位查核人員查核使用。
(九)前項查核結果,應依「法務部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外網路資料
作業暨管理規範」、「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
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使
用識別碼與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
項」及「法務部廉政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並保留二年備查;另抽查時如發現有違反規定
情事,應立即循行政程序陳報本部。
(十)本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應每半年辦
理內部稽核工作;本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分署、福建高等
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應每年辦理一
次所屬機關稽核工作,所有稽核工作均應作成稽核結果報告。
(十一)辦理稽核業務時,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查詢單位應配合提供內
部查核相關資料。
(十二)本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
分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稽核結果報告應送請受稽核
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要辦理獎懲。
(十三)本部申請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訊連結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
時,應函知內政部。
(十四)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查詢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稽核業務時,本
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應配合提供查
核相關資料。
(十五)本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如有委辦
機構或廠商具有維護及存取戶役政資料權限,視為機關使用者,
應於委辦契約列明戶役政資料維護及存取權限,及遵循機關使用
者之同等規範,並每半年辦理委辦機構或廠商維護及存取戶役政
資料之稽核工作,並作成稽核紀錄,保留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