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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4
四、作業管理與稽核規定
    查詢作業之管理與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傳輸或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批次取得戶役政資料及異動資料者,
      應由專人辦理,並檢核資料完整性。
(二)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者,應置放於安全場所,應上鎖或
      管制人員進出。
(三)戶役政資料不得任意複製,如有複製資料之業務需要,應經申請核
      准後,始得複製,資料傳送時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四)線上查詢或經由網路取得戶役政資料檔,應指定專人或由系統定期
      清除,以防範資料被不當存取。
(五)儲存於電腦設備、系統或可攜式媒體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
      無保存必要,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刪除資料檔案辦理或銷磁或
      銷毀作業,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
(六)使用者查詢時應輸入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系統應記錄查
      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及查詢鍵值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少
      保存兩年備查。
(七)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八)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指定之列印管理
      人員及本部資訊處,每月應定期列印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紀
      錄,以供機關、單位查核人員查核使用。
(九)前項查核結果,應依「法務部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外網路資料
      作業暨管理規範」、「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
      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使
      用識別碼與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
      項」及「法務部廉政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並保留二年備查;另抽查時如發現有違反規定
      情事,應立即循行政程序陳報本部。
(十)本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應每半年辦
      理內部稽核工作;本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分署、福建高等
      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應每年辦理一
      次所屬機關稽核工作,所有稽核工作均應作成稽核結果報告。
(十一)辦理稽核業務時,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查詢單位應配合提供內
        部查核相關資料。
(十二)本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
        分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稽核結果報告應送請受稽核
        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要辦理獎懲。
(十三)本部申請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訊連結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
        時,應函知內政部。
(十四)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查詢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稽核業務時,本
        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應配合提供查
        核相關資料。
(十五)本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如有委辦
        機構或廠商具有維護及存取戶役政資料權限,視為機關使用者,
        應於委辦契約列明戶役政資料維護及存取權限,及遵循機關使用
        者之同等規範,並每半年辦理委辦機構或廠商維護及存取戶役政
        資料之稽核工作,並作成稽核紀錄,保留二年備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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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管理與稽核規定
    查詢作業之管理與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者查詢時應輸入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系統應記錄查
      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及查詢鍵值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少
      保存兩年備查。
(二)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三)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指定之列印管理
      人員及本部資訊處,每月應定期列印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紀
      錄,以供機關、單位查核人員查核使用。
(四)本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小組及資訊安全外部稽核小組辦理稽核業務
      時,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查詢單位應配合提供內部查核相關資料
      。
(五)本部稽核結果報告應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
      要辦理獎懲。
(六)本部申請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訊連結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時
      ,應函知內政部。
(七)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查詢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稽核業務時,本部
      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應配合提供查核相
      關資料。
民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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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管理與稽核規定
    查詢作業之管理與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者查詢時應輸入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系統應記錄查
      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及查詢鍵值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少
      保存兩年備查。
(二)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三)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指定之員及本部
      資訊處,每月應定期列印戶役政資料查詢紀錄,以供機關、單位查
      核人員查核使用。列印管理人
(四)本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小組及資訊安全外部稽核小組辦理稽核業務
      時,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查詢單位應配合提供內部查核相關資料
      。
(五)本部稽核結果報告應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
      要辦理獎懲。
(六)本部申請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時,應函知內
      政部。
(七)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查詢戶役政資料稽核業務時,本部及所屬檢察
      、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應配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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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管理與稽核規定
    查詢作業之管理與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者查詢時應輸入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系統應記錄查
      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及查詢鍵值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少
      保存兩年備查。
(二)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三)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指定之列印管理人員及本部資
      訊處,每月應定期列印戶役政資料查詢紀錄,以供機關、單位查核
      人員查核使用。
(四)本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小組及資訊安全外部稽核小組辦理稽核業務
      時,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查詢單位應配合提供內部查核相關資料
      。
(五)本部稽核結果報告應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
      要辦理獎懲。
(六)本部申請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時,應函知內
      政部。
(七)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查詢戶役政資料稽核業務時,本部及所屬檢察
      、矯正、行政執行機關應配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
民國 98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4
四、作業管理與稽核規定
    查詢作業之管理與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者查詢時應輸入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系統應記錄查
      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及查詢鍵值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少
      保存兩年備查。
(二)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三)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資訊或統計單位及本部資訊處
      ,每月應定期列印戶役政資料查詢紀錄,以供機關、單位查核人員
      查核使用。
(四)本部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小組及資訊安全外部稽核小組辦理稽核業務
      時,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查詢單位應配合提供內部查核相關資料
      。
(五)本部稽核結果報告應送請受稽核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
      要辦理獎懲。
(六)本部申請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時,應函知內
      政部。
(七)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查詢戶役政資料稽核業務時,本部及所屬檢察
      、矯正、行政執行機關應配合提供查核相關資料。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訂定
4
四、作業管理
(一)戶役政資料查詢應輸入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系統應記錄
      查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及查詢鍵值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
      少保存兩年備查。
(二)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三)本部資訊處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整上一年度查詢戶役政資料統計
      結果,函送內政部。
(四)本部申請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函知內
      政部。
(五)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查詢戶役政資料稽核業務時,本部及所屬檢察
      、矯正、行政執行機關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