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 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 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