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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4
四、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
      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上級政風機構或各機關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第一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
      務法規。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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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協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首長之命及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之指
    導,協辦下列事項:
(一)「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
      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登錄及諮詢事項。
(二)機關安全維護及政風狀況之宣導、通報事項。
(三)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之諮詢事項
      。
(四)政風法令宣導。
(五)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民國 97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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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經選任後,於每年年度開始時,應繕造名冊
    函送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層轉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備查;如有人員異動,
    應隨即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