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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 4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一、點次變更。
二、有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辦理事項,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於本點第一項重申並列舉說明之。
三、按審酌機關廉政成效之良窳及其機關整體廉潔風氣,與上級政風機構及機關首長
    對於政風工作的支持態度息息相關,爰針對本點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得辦理之事項
    ,除依第一項各款予以規範外,另將上級政風機構及各機關首長指示與政風有關
    事項,列入本點第一項第五款予以規範。
四、為利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於辦理第一項所列各款兼辦業務時,應適用各該業務法規
    辦理,爰增列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