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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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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
      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限期遷出、曾獲公有眷舍現
      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不得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
(三)已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但曾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因職務調動、業務特殊需求,
      其輔購住宅地點與本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有借用宿舍
      需求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