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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宿舍借用要點 4
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
      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限期遷出、曾獲公有眷舍現
      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不得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
(三)已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但曾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因職務調動、業務特殊需求,
      其輔購住宅地點與本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有借用宿舍
      需求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105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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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
      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限期遷出、曾獲公有眷舍現
      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二)配偶或其隨居住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申
      請職務宿舍。
(三)已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身宿舍。
    但曾獲政府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因職務調動、業務特殊需求,其
    輔購住宅地點與本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有借用宿舍需求
    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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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
(一)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
      地點之距離非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單身宿舍外,
      不得申請職務宿舍。
(二)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
      申請職務宿舍。
(三)已借用職務宿舍者,不得再申請借用單身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