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前三名,累計達三次者,計一.○ 點 。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三.○ 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前三名者, 計一.○ 點。 (三)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心 得報告(非競賽)達六百字、六篇以上未刊登者,計一.○ 點。 (四)參加監內各項教化課程、才藝班別每半年或修習期滿(至少三個月 )者,計二.○ 點。但參期間中斷或放棄者不予計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