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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實施要點 4
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前三名,累計達三次者,計一.○ 點
        。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三.○ 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前三名者,
      計一.○ 點。
(三)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心
      得報告(非競賽)達六百字、六篇以上未刊登者,計一.○ 點。
(四)參加監內各項教化課程、才藝班別每半年或修習期滿(至少三個月
      )者,計二.○ 點。但參期間中斷或放棄者不予計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修正
4
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者,計一.○ 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三.○ 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獎者,計一
      .○ 點。
(三)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讀
      書心得報告(非競賽)六百字以上達十篇未刊登者,計一.○ 點。
(四)參加監內各項才藝班別(如:讀書會、寫作班、合唱班、書法班、
      繪畫班、鼓藝班、國樂班等)時間屆滿一年者,計四.○ 點。但參
      加期間中斷或放棄者不予計點,另參加二項以上班別仍計四.○ 點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4
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者,計 1.0  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前三名者,計 2.0  點。
      3.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 3.0  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獎者,計 1
      .0  點。
(三)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讀
      書心得報告(非競賽)600 字以上達六篇或 300  字以上 600  字
      以內達十篇未刊登者,計 1.0  點。
(四)參加監內各項才藝班別(如:讀書會、寫作班、合唱班、書法班、
      繪畫班等)時間屆滿一年者,計 4.0  點。但參加期間中斷或放棄
      者不予計點,另參加二項以上班別仍計 4.0  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4
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 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者,計 1.0  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前三名者,計 2.0  點。
      3.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 3.0  點。
 (二) 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 (不含教區自辦活動) 未獲獎者,計 1
      .0  點。
 (三) 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 (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 或讀
      書心得報告 (非競賽) 600 字以上達六篇或 300  字以上 600  字
      以內達十篇未刊登者,計 1.0  點。
 (四) 參加監內各項才藝班別 (如:讀書會、寫作班、合唱班、書法班、
      繪畫班等) 時間屆滿一年者,計 4.0  點。但參加期間中斷或放棄
      者不予計點,另參加二項以上班別仍計 4.0  點。